一、 承保范围:
凡在浙江省内学习、工作的外籍学生、教师、文教专家及其随同来华的家属。
二、 承保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障责任:
1、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身故,除本方案约定的除外责任外,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的死亡,本公司在1、1的基础上给付约定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 残疾保险责任:
2、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3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并导致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本公司只给付约定保险金额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所致,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4、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含SARS),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护理费(限额100元/天)、床位费(限额100元/天)、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疾病(含SARS)住院期间,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按30元/天标准进行补贴,但每次住院免赔3天,累计以90天为限。
5、 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含SARS)住院医疗而导致的在保险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并延续至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限额100元/天)、药费治疗费、护理费(限额100元/天)、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和手术费),在累计超过起付线(人民币6万元)时, 本公司对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人民币40万元)的部分按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注:①以上所有医疗机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县级以上医院(包括浙江大学附属邵逸夫医院)。医疗费用范围只限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的项目和费用,并且承担乙类药品的自负费用。
②对确需转院治疗的病人,由转出院方出具转院证明,由被保险人向华安保险公司相关机构及时报备。
6、 重大疾病补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入境六十日后,在保险期限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六种疾病,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六种疾病(定义详见附件一)包括:心肌梗塞、恶性肿瘤、瘫痪、肾衰竭(尿毒症)、脑中风、暴发性肝炎。
四、责任免除:
1) 身故及残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杀;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五、 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其它性病。
六、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终止。
2) 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高额医疗费用)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因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 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七、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 目和药品;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 首次投保前的既往症、精神疾病、艾滋病、性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
十二、 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十四、 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币种:人民币
投保险种 保险金额(元) 参照条款 6—45岁 46—69岁
身故及残疾(含SARS) 100,000.00 华安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00元/半年 600元/年 600元/半年 1000
元/年
公共交通意外保 障 飞 机 60,000.00 华安短期意
外伤害保险
火车、轮船、汽车 15,000.00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10,000.00 华安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 0-60,000.00 华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新款)
高额医疗保障 6万-40万
大病补贴 10,000.00 华安健康医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津贴型)
住院补贴 30.00/天
短期入境保险费率表(保险责任同上):
年龄 15天内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6—45岁 80 120 180 240 300 360 400
46—69岁 120 200 300 400 500 600 600
1、保险期限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全年标准收取保费;
2、一年以上费率按一年期费率乘以N个自然年度计费。
六、操作流程:
1、 投保流程:
A、长期生的操作流程:(在浙江省内学习、工作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
A、1 在开学前,各学校统一将保险费汇入华安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1202008019900000885;中国工商银行杭大路分理处),将被保险人清单以传真方式发至华安保险公司,传真号码为0571¬-87168825华安保险公司接到传真,经确认并盖章后回传给学校,承保日期为接到清单传真确认件的次日零时起(或双方约定的起保日期)。华安保险公司承保后,将发票和保险单送达或寄至学校。各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确认实际投保学生情况,如遇退保,华安保险公司将给予全额退保处理。
A、2 各学校前期向华安保险预支一定的保费(不得少于全部保费的70%),清单传送与上相同,承保后,双方按期结算。
A、3 根据各个学校的特殊情况,与华安保险公司约定投保方式。
B、短期生的操作流程:(在浙江省内学习、工作不满一学期)
要求:短期生的投保在保费缴入华安保险公司指定帐户,清单经学校和华安保险公司双方确认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2、退保操作:
A、 长期生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如遇变故,需提前离校或离境的,经学校证实需退保的,华安保险公司给予退保处理,不足一个月的,按最低收费档收取保费;超过一个月的,按短期费率结算;超过半年的,按全年收费标准收取。
B、 短期生原则上不予退保处理。
1、 理赔操作流程:
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的规范程序:
2、1 发生保险事故后,直接向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理赔部报案
理赔咨询电话:(0571)87168916
理赔报案电话:(0571)87168922
2、2 理赔应备文件:
<1> 身故及残疾:
A被保险人护照复印证;
B被保险人伤残时需提供伤残鉴定证明(由司法或劳动部门出具);
C被保险人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
D如发生交通事故,需出具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
E被保险人死亡时提供受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F死亡赔付需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字认可的保险分配方案的文件;
<2> 意外伤害医疗:
A 被保险人护照复印证;
B 意外事故经过及证明(若是交通事故则需出具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其它事故由校方出具相关证明);
C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本以及门诊收据、药费处方、超声波、CT、X光片、核磁等辅助检查报告单;
<3> 住院医疗:
A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
B医院诊断证明以及住院收据住院明细文件原件;
<4> 重大疾病补助:
A 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
B 指定医院出具有效诊断证明;
<5> 每次赔案文件中须附上被保险人或学校指定的银行帐号(由被保险人提供授权书)及联系方式,赔款通知书由本人签定或受益人签字(盖章);
注:
1、若一次保险事故分别在两家(含)以上医院就诊,须出具相应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本等相关文件。
2、就诊医院为公立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或华安保险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
3、材料寄送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606室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人身险部 收
邮编: 310007
七、理赔承诺:
为及时高质量解决全省外籍学生、教师、文教专家及其随同来华家属的相关保险服务事宜。充分体现我公司“责任、专业、奋进”的企业精神,我司特做如下承诺:
1、 以省公司总经理助理挂帅成立项目小组;
2、 华安保险浙江省分公司下属的中心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为全省各地学校的外籍学生、教师、文教专家及其随同来华家属提供专业的理赔服务,内容包括咨询服务,收集赔案资料和赔款的送达;
3、 华安保险浙江分公司专门在杭州设立全省统一的入境人员综合保障专项理赔小组。自收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的非调查案件于十个工作日内结案,理赔款将按被保险人指定方式交付;
4、 华安保险浙江分公司将不定期向有关部门递送赔付情况明细,上门或电话回访、专题讲座等售后服务;
投诉电话:0571-87168810;
联络人:王光毅,手机:(0)13777838933。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二零零五年七月
附件一:
重大疾病补贴:
1) 本合同生效六十天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指定的6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6类疾病定义:
(一) 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
列三个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病史;
2、最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有心肌梗塞;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二) 恶性肿瘤:指组织学分类为恶性的肿瘤,并且恶性细胞具有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不 可控制地生长和播散及向远处器官转移的特点。
凡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中归属于恶
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原位癌和组织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情况;
(三) 瘫痪:指由于疾病,使四肢中的两肢以上(含两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大关节以上(含两大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机能完全丧失180天后仍不能恢复。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四) 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且已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五) 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梗
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事故发生180天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
被保险人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而无法复原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含一肢)感觉或运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机能完全丧失180天后仍不能恢复。
3、两肢以上(含两肢)感觉或运动障碍而无法生活自理。
生活无法自理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活动都不能
自理,而需要别人扶助的状态。
(六) 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自行服毒或酒精中
毒者除外),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附表二: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 级 项 目 残 疾 程 度 最高给付
比例 %
第一级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100%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阻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第二级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完全丧失的(注5) 75%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6)
第三级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50%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第四级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30%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十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十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五级 二十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0%
二十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十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二十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二十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二十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十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第六级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的 15%
三十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十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七级
三十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的
10%
三十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具医疗论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品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关节间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脸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